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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呼和浩特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问:《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科研诚信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提出的“诚信建设工程”,进一步加强我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同时结合近年来我是在科技监督、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的工作实际,起草了《呼和浩特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二、问:《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呼和浩特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三、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确定了科研诚信管理的范围,界定了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确认了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的原则。

二是管理职责部分明确了市科技局、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旗县区和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等科研诚信管理的职责分工。

三是信用记录与分级评价规定了信用良好、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的界定办法,规定了科研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信用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B级:一般信用,发生一般失信行为但及时修复,未产生不良记录;C级:一般失信,存在一般失信行为未积极及时修复,已产生不良记录;D级: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结果应用部分明确了优秀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激励措施以及B、C、D级的处理和惩戒措施。

五是失信行为信用修复部分明确了信用记录修复采取依申请修复,明确了申请修复的原则、修复程序。

六是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生效时间以及旗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问:《管理办法》有哪些特点?

一是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除市科技局统筹指导和旗县区科技部门负责本辖区科研信用外,市直部门同时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科研诚信行为。

二是实行科研诚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进行评价,分信用良好、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类别建立信用名单,进行记录和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既通过激励守信者增强正面引导效应,又通过惩戒失信者增强震慑警示效应。

三是实行信用记录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归集、汇交、共享和应用,实行动态管理。办法建立了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修复机制,允许失信主体或列入观察名单的责任主体,通过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形成从认定、记录、处理到修复、移出的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