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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各项政策法规,牵头拟订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条件基础,推动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四)编制市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五)牵头建立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六)牵头组织市研发机构的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开展相关领域基础研究需求分析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市自然科学基金。
(七)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科技促进农牧业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市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八)牵头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管理、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拟订科学普及及科学传播规划、政策。组织开展科学普及宣传工作。负责科技成果奖励推荐、申报工作。
(九)指导市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及园区建设。
(十)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市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
(十一)负责拟订市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指导旗县区和有关部门对外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二)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负责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落实国家、自治区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
(十三)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动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统筹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智力工作。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细则制定上,A类人员的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制定。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组织实施上,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管理维护,继续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国专家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A类和B类人员许可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