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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呼和浩特市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一、《呼和浩特市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行动方案》制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科技领军企业是创新型企业中的佼佼者,处于市场最前沿,是新技术需求的最先捕获者和最终应用者,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力量。2022年9月,自治区印发了《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发布了通知,我市在积极组织申报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的同时,加快实施呼和浩特市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工程,目的是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引导我市科技型企业不断做强做优做大。通过广泛征集意见,近日,市科技局印发了《呼和浩特市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并于5月4日发布了《关于开展2023年度呼和浩特市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入库工作的通知》,申请截止时间是5月25日。

二、呼和浩特市科技领军企业入库条件

(一)申请入库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呼和浩特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含);

3.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

4.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

5.拥有稳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及研发平台;

6.上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不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二)呼和浩特市范围有效期内的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直接入库。

三、入库步骤

(一)企业申请。市科技管理部门公开发布通知,申请企业登录市科技局网站进行下载填报,打印形成书面入库申请表(见附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报送所属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呼和浩特市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入库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近两年(不含申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统计报表(工业总产值表),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企业注册成立未满2年的须提供成立以来的统计报表(以上材料报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获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及授权证书,企业科技创新相关文件、证书(以上材料报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初审推荐。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审查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核实,提出市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以下简称“入库企业”)建议名单。

(四)公示入库。建议名单经市科技局研究审定后,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呼和浩特市科技领军企业名单。

四、资助措施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和引导入库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研发投入奖补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投入较高且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入库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况,择优一次性给予一定额度的研发经费补助;对入库企业获自治区研发投入财政资金奖补的,按其所获自治区奖补金额的20%给予研发经费奖励支持。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各级各类税收激励政策。

(二)支持企业建设高端创新平台。对入库企业牵头批准建设的国家、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参照自治区的支持方式,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支持。

对入库企业新获批的国家、自治区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对入库企业新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支持;对新备案的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择优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支持。

(三) 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入库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采取“ 揭榜挂帅”等方式,申报市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入库企业主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本地实施并通过验收,其所获国拨资金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研发经费奖励支持;其所获国拨资金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研发经费奖励支持;其所获国拨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研发经费奖励支持。

(四)支持企业引进转化高质量科技成果。支持入库企业引进转化高质量科技成果,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支持和鼓励入库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科技计划、创新政策和技术标准。进一步加大设施平台、数据、技术验证环境等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的开放,支持入库企业创新。

(五)支持企业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对入库企业的科研人员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治区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的奖励支持。

(六)鼓励企业产出优秀科技成果。对入库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一次性给予国家奖金额等额的奖励支持;对提名并获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给予一次性的奖励支持。

原文链接:http://kjj.huhhot.gov.cn/zcfg/hhhtskjzc/202304/P02023041054812287455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