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科技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强化科技计划管理,持续优化科技专家库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家库是做好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支撑,服务于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发展,为呼和浩特市科技战略咨询、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及验收、平台载体认定管理、科技绩效评估及其他科技评审等活动提供智力保障。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专家征集、出入库、专家抽(选)取、使用等工作。市科技局可委托专业机构负责科技专家库日常维护。
第四条 市科技局开展咨询业务所需专家,应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第五条 专家入库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学术不端、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科学判断能力,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技发展状况,具有一定的项目评审经验。
(三)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遵循业务委托要求的管理规定。
(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专业技术领域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职称及年龄要求。
(五)脱离科研一线工作3年以上的不能推荐为本专业专家。
(六)科技管理类专家需从事科技项目、平台载体、科技服务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方可申请。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主要通过公开征集、推荐和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
(一)公开征集。 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人员可随时登录呼和浩特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在“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咨询专家入库申请”项目注册、提交信息,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信息系统审核。
(二)推荐和定向邀请。根据评审、咨询活动对专家的实际需求,可推荐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直接入库。由使用单位提出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七条 拟入库专家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单位对拟入库专家提出异议的应提交书面佐证材料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实名提交书面佐证材料;市科技局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 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过专家库信息系统随时在线申请确认或更新本人信息,经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新。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一年更新一次专家信息,对于超龄或已经不适合从事本专业领域的专家移出专家库,并及时扩展新专家入库。
第十条 专家使用单位须确保专家库信息系统及专家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使用权限。使用人员须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影响评审、咨询评估的客观、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调整出库: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专家资格;有意隐瞒个人情况,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二)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出具明显不当的结论意见;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干扰公平公正结果。
(四)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泄漏需要保密的信息。
(五)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六)一年内参加评审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2次确认参加后未经组织评审机构同意擅自缺席的。
(七)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专家选取原则
(一)同行评议原则。 充分考虑专家履历、专业水平、知识结构、特长等,并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同行业同学科的专家参与评审。
(二)使用评价原则。 每次专家使用后,专家使用单位须如实填写呼和浩特市科技专家工作情况,对该专家当次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评价。
(二)随机原则。 根据科技评审、咨询业务等需求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选取条件,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范围,由系统随机选取专家。
(三)回避原则。 专家在收到咨询论证邀请后或评审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共同承担科研项目尚在执行期内。
3.与被评审项目单位尚存聘用关系;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
4.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专家选取程序
(一)市科技局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如需使用专家应在专家库网页填写《呼和浩特市科技专家使用需求表》;市科技局以外单位如需使用专家时,则需要来函并填写纸质版《呼和浩特市科技专家使用需求表》1份,专家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呼和浩特市科技专家使用需求表》按程序随机抽取专家,生成《呼和浩特市科技咨询专家随机抽取登记表》。
(三)随机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按照专家使用需求再次随机抽取。
(四)专家抽取过程中,专家库专家数量、质量不能满足专家使用需求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并立即完成入库后,方可使用。
(五)在当次专家工作结束后3日内, 专家使用单位需在专家库网页反馈专家工作期间的表现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专家库信息系统可对专家入库选取、专家咨询论证、信息查看、回避、出库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专家使用单位及其它参与主体要认真履行保密职责,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结论等信息。
第十六条 专家如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填写虚假信息、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取消专家入库资格。
第十七条 专家库运行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