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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施《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推动科技创新诚信体系建设

 

科研诚信作为科技创新的基石,对于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号召,并进一步加强本地科研诚信体系的建设,市科技局于近日正式实施了《呼和浩特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活动监管机制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旨在将科研诚信要求全面融入科研活动的管理过程中,从而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

据了解,《办法》内容全面,包含六大板块,详细规定科研诚信管理的目的、依据、范围和原则,明确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办法》对信用记录与分级评价进行详细规定,将科研信用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对每一等级的标准和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

此外,《办法》还着重强调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失信主体在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后进行信用修复,形成完整的闭环管理。这一举措不仅体现了管理的人性化,也有助于激励科研人员自觉遵守科研诚信,共同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副科长张重庆表示,《办法》的实施将有力推动科研诚信体系的建设,为全市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坚实的诚信保障。通过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实行科研诚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以及动态调整信用记录等措施,将进一步提升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促进科研活动的健康发展。(政策法规与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