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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创新平台(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制+负面清单” 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人才局、财政金融局,和林格尔新区经济发展招商局、财政金融局,金山高新区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科技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内财科〔2023〕2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科技厅 教育厅关于深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放权的意见》(内财科〔2024〕1221号)和《呼和浩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呼财科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对创新平台(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制+负面清单”管理,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总体要求

创新平台(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制+负面清单”管理,遵循“诚信为本、放管结合、权责相适、积极稳妥”的管理原则,鼓励创新平台(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大胆创新,除特殊规定外,自主决定内部薪酬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等实施路径。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规范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强化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不得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

二、适用范围

对市本级财政支持各级各类创新平台(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安排的科技、人才等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制+负面清单”管理。由牵头建设单位制定年度支撑(实施)方案,并科学合理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直接费用预算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部分的间接费用最高可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三、负面清单

1.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3.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转移、套取、报销科研经费的行为。

4.未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行为。

5.设置“小金库”、账外账,虚报冒领、虚列支出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6.列支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基建、偿还债务等与本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和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的行为。

四、监督管理

(一)强化经费使用管理。牵头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对经费使用进行动态监管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绩效管理。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三)加强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存在失信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管理。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