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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促进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推动落实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加快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立灵活高效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充分激发高校院所学科、人才、成果等资源集聚优势,加快各类创新资源向首府集聚,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结合实际,牵头编制了《呼和浩特市促进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以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来我市开展科学研究、创新孵化、成果转化应用等各类创新活动、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为主要内容,并分类给予多种支持奖励方式。坚持“放管服”一体推进,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方式,赋予创新主体更大自主权。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您对《若干措施》有意见与建议,请通过信件、传真、邮件等形式反馈。

    

通讯地址:呼市新华大街奈伦国际B2321房间

联 系 人:呼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常锐

联系电话:66212936373671(传真)、18947183030

    电子邮箱:hskjjzcfgk@163.com


附件:呼和浩特市促进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3110

附件:


       

       呼和浩特市促进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落实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加快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实施“科技强市”战略,建立灵活高效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充分激发高校院所学科、人才、成果等资源集聚优势,加快各类创新资源向首府集聚,增强城市创新内生动力,提升经济能级,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以国内外高校院所创新资源为依托,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创新孵化、成果转化应用等各类创新活动。

    支持高校院所联合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投资机构等在我市建立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中试基地等各类高水平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根据高校院所在我市开展创新活动形式和侧重业务不同,按照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孵化培育和综合等分类给予不同奖励方式。

三、研究开发创新活动,是指高校院所联合我市企事业单位,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事技术研发攻关,攻克产业“卡脖子”关键共性技术;建设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企业研发中心等高水平研发机构;发起建设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或大科学工程、大科学装置等活动。

四、成果转化活动,是指高校院所将优秀科技成果落地我市并产业化;在我市成立各类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等活动。

五、孵化培育活动,是指高校院所在我市独立建设或与我市各区(园区)、企业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载体;独立成立或与我市企业共同成立科技型企业,培育建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等活动。

六、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是指高校院所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共建产学研联合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中试基地等各类高水平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一所(院)一策”原则,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为依托,开展形式多样的创新活动。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是我市范围内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纳税纳统均在我市。

(二)定位科学合理。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开展工作,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非科技领域扩张。

(三)具有稳定的人员和研发投入。拥有专业化管理团队和专职管理人员,其中依托特定高校院所派出人员不少于2人。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且不低于100万元(当年注册成立的不做此要求)。

(四)具备良好的研发条件和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能力。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的国家级科研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

(五)具有灵活的体制机制。实行政府引导、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构建需求导向、自主运行、独立核算、不定编制、不定级别的市场化运行方式,初步形成人员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励市场化、收益分配企业化的引人用人机制。

七、对上述第三、四、五条涉及的创新活动,按照实际工作进展,结合绩效评估结果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后补助财政经费奖励。

(一)对研究开发的支持,以开放创新的形式,实施“揭榜挂帅”“赛马”等项目组织形式,引导高校院所联合我市企事业单位,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事技术研发攻关,攻克产业“卡脖子”关键共性技术,并给予单给项目最高10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对高校院所在我市建设或者联合企业建立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企业研发中心等高水平研发机构的,经评审或考核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支持。

对高校院所在我市发起建设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或大科学工程、大科学装置等活动的,按照投资规模和建设进度等,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二)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根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和研发成果在呼产业化落地等情况,经评审或考核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对高校院所在我市自治区级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或基地内落地转化科技成果,经评审或考核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支持。

(三)对创新孵化载体的支持,根据不同类型,结合建设、投资规模、运营情况等,经评审或考核,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创新载体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经备案,按照评审或绩效可享受活动补助。

八、对上述第六条所指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稳定的财政经费支持:

(一)市级每年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撬动社会资本多渠道投入。

(二)对符合条件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每年最高3000万元的财政经费支持,连续支持期限为2-5年。除政府财政资金外,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引导多元化资金投入,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方式,不断扩大经费来源。

(三)财政经费每年根据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创建方案,结合阶段性成果完成情况,按比例分2或3个阶段予以拨付。

(四)经2-5年的财政经费支持后,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能够通过自有资金、社会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实现自我运营。

九、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扩大财政经费使用支配权。

(一)经绩效评估所获后补助财政经费奖励,除“负面清单”禁止条款(见附件1)外,应当用于支持创新活动的可持续开展,由获奖励单位自主支配。鼓励建立健全内部绩效奖励制度,可将后补助财政资金按最高75%的比例用于奖励有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的财政经费,除“负面清单”禁止条款外,在建设方案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范围内可以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根据工作进展调整研究路线和经费预算。

十、赋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更大自主权。

(一)采用备案制方式设立。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制定建设方案(见附件2),明确建设目标和阶段性建设任务,经专家评审通过即完成备案。已与市政府签署相关协议并经自治区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无需申请,视同已完成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二)实行个性化合同管理。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所获财政经费依照建设方案按期实施。经费使用范围不限于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引进孵化科技型企业、创建各类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等,引进区域性、行业性、标志性且影响重大的科学基础设施、大科学装置设备和在我市主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行业论坛、峰会等活动也可列支。

(三)建立合理分配机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制定资金使用内部管控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绩效分配激励制度。非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资金分配内容,应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开公示。

(四)实施动态绩效管理。依照建设方案进度分阶段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组,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估,审计结果作为绩效评价和后续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

十一、高校院所在我市开展各类创新活动,所在旗县区(园区)给予必要的资金、土地、房屋和政策等配套支持。



附件1:财政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附件2: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附件1

              财政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序号

内 容

1

除经备案的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和大科学装置建设项目外,严禁列支基建费;

2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

严禁通过合作、协作经费方式套取资金,经费不得拨付给不具备相关条件和资质的协作方、与项目组成员及其亲属等有直接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委托方;

4

严禁通过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5

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专项资金列支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消费支出;

6

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滞纳金、违约金等;

7

严禁支付餐饮、娱乐、健身、旅游活动以及购买礼品礼券、消费卡券(含电子消费卡券)等;

8

严禁设置“小金库”、账外账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附件2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一、建设基础和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二)战略定位

  (三)建设原则

  (四)发展目标

三、管理运行机制(含机构设立章程、治理结构、资金来源、人员配置等)

  四、建设任务(含总任务及阶段性任务等)

  五、经费投入(含阶段性经费投入和使用预算规划、申请财政经费配套等)

  六、保障措施(主要为各项内部制度,如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人才使用管理和奖励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