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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创青城”活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科创青城”活动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和市委、市政府《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精神,营造更优创新创业氛围,推动科创资源市场化配置,提升我市创新创业活跃度,市科技局起草了《“科创青城”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将签字盖章后修改意见稿扫描或拍照,并于2021年5月25日前将扫描拍照版及电子版(务必注明详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时发送至hskjjzcfgk@163.com。

附件:“科创青城”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 系 人: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常锐 刘兴录

联系电话:6621293         传    真:6373671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5月10日

附件:

“科创青城”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和市委、市政府《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精神,营造更优创新创业氛围,决定在呼和浩特市开展“科创青城”活动,推动科创资源市场化配置,提升我市创新创业活跃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创青城”活动包括高水平产业技术学术交流,以及以技术创新、科技创业投资等为重点的主题论坛、展会赛事、培训交流和投资路演等科创活动。

第三条 鼓励全市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众创载体、相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学会、协会等积极承办“科创青城”活动。

第二章 活动类型

第四条 “科创青城”活动包括主体活动和特色活动。

“科创青城”主体活动主要包括高校院所、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举办(承办)的高水平产业技术学术交流,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赛事活动,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纳入“科创青城”的主体活动。

特色活动以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高新区、和林格尔新区组织为主,协调组织辖区内独立法人实体和事业单位围绕“创新创业”等主题组织的会议论坛、赛事、展会、培训交流、路演等活动。

第三章 主体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主体活动应当主题鲜明、与会嘉宾层次高、社会影响力强,能够在更高层面更大范围彰显学术研究水平,展示创新创业环境,汇集更多优秀人才、技术、项目、资本,聚焦呼和浩特市重点产业领域,激发城市创新创业活力。

第六条 主体活动采取申报审核和评价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1.申办单位根据征集通知,按要求报送活动方案。

2.市科技局对活动主题、规模、内容和预期效果等要求进行评审,择优纳入主体活动。

3.在主体活动结束后需将活动总结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七条 全年活动举办完成后,市科技局将采取跟踪考核和集中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活动举办情况进行评价,内容包括:

1.活动目标评价。活动主题鲜明、目标明确;围绕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业投资等主题开展;活动聚焦呼和浩特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产业领域情况。

2.活动成效评价。活动影响力(主办单位规格、出席嘉宾层次、活动参与人数);活动内容、议程的详实性;活动经费投入的合理性;活动实施方案与活动申报方案的一致性;组织模式的创新性;活动过程中的配合程度、资料报备情况。

3.活动影响评价。活动在吸引人才、技术、项目、资本落地青城,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成效;活动宣传范围及社会影响力;活动可推广性和可持续性等。

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特色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特色活动应当聚焦主题、内容形式新颖、产业特色明显,重点围绕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业投资、人才培训、路演等开展,对区域、行业范围内的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能够起到直接促进作用。

第九条 特色活动采取申报审核、备案管理和择优评价的方式开展跟踪问效。

1.申请承办单位向所在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高新区、和林格尔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活动方案,经择优审核推荐后,集中上报市科技局进行备案。

2.凡列入备案的特色活动,在活动结束后需将活动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经所在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同时作为所在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科技工作综合评价的组成内容。

3.市科技局将择优对列入备案的特色活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次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活动补助方式

第十条 经评审确定的主体活动按照每项50万元予以补助;经择优评价达到良好以上的特色活动按照每项10万元予以补助,达到合格以上的特色活动按照每项5万元予以补助。

高校院所和事业单位组织的经前期评审达良好以上的活动,可以在活动前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补助对象应为注册和税务关系均在呼和浩特市辖区内(含和林格尔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法人实体和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纳入“科创青城”的主体重点活动,可以予以定向支持,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并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高新区、和林格尔新区通过本级财政补助、市场化运作等形式,对主体活动和特色活动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科创青城”活动一般每半年征集(备案)一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主体活动、特色活动开展相关调研、统计、咨询、评价和宣传推广等。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参加“科创青城”活动,经评审确定为优秀组织和承办单位的,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恶意骗补的单位和团体,除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系统予以监管、追回全额补助资金外,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办“科创青城”活动的申请。

第十七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不少于500万元的“科创青城”活动专项经费,用于“科创青城”活动的补助。其中安排20万元工作管理经费,用于“科创青城”活动开展的办公、评审、会议、差旅、审计和管理系统建设等费用。经费严格依照财政规定的等级和标准规范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附件:

           “科创青城”活动申报书

                 活动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制

              年      

      

1.本《申报书》是申报2021年“科创青城”系列活动的必要材料之一。申请单位应根据申报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并打印出完整申请书。申请书可以复印,但每份需加盖红章。本申请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各栏目不得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无”。
2.本申请书填好后与活动方案及附(表)件资料统一装订,一式一份。
3.附件材料包括:
——代表性活动及成果材料;
——与活动组织相关的证明材料扫描件等。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    编


单位法定

代表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社会信用代码


账    号


申报类别

(请将下列符合情况的前打勾)

□主体活动   £特色活动 

单位性质

(请将下列符合情况的前打勾)

£企业    □高等院校     □众创服务机构

(企业注册登记属性,请将下列符合情况的前打勾)

     £有企业     £集体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其他企业

职工总数


代表性活动

获奖及效益情况

1.


2.










2.活动方案

简要叙述拟举办活动的主题、规模、内容和预期效果

一、活动名称

二、活动主题

三、时间

四、指导单位、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五、邀请的重要嘉宾及其他参会人员

六、活动目标及绩效

七、活动主要议程

八、经费预算及安排

申报

单位

意见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目标的可实现性进行承诺。)

负责人签字:            (公章)

                                  

主管

单位

意见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目标的可实现性进行审查,并对所给予的支持进行承诺。)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市科技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