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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规范开展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组织起草了《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若相关单位和人员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9月28日前将标明修改意见的扫描图片或电子版文稿(务必注明详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送至hhhtktp@126.com。

联 系 人: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潘永圣

联系电话:18547139800

附件:《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24日

附件:

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83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对我市农业科技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根据《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的组建,旨在聚集和整合我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资源优势,搭建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示范推广转化、人才培养、技术培训、和产业带动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形成协同创新机制,为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主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业科技园区、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社会组织组建。

第四条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确定所属的事业单位实施开展。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申请建立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我市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所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2年以上,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依托单位为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其注册资金分别不低于500万元和100万元,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10%。

(三)有较强的试验示范、成果转化、技术支撑能力,有一定的产业化经营基础,在产学研、加工销售等环节有一定的带动力,对区域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有较强的引导与示范作用。

(四)与高校、科研院所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工作基础,至少有2名以上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进站工作并签订合作协议。能为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的组建提供30平米以上的办公和试验工作场地,并能配备必要的科研条件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

(五)本单位至少有2名科技特派员进站工作,并有不少于3名的技术辅助人员。能为周边农业类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

(六)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与依托单位责任明晰,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目标明确,服务流程规范。

第六条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年度认定通知,认真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经所在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各旗县区推荐的特派员工作站组织专家集中评审、实地考察、公示等相关认定程序,无异议后,确定年度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认定名单。

第三章  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围绕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需要,培育和引进科技人才进站工作,提升产学研合作水平,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团队。

第八条 组织科技特派员团队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中试示范,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第九条 搭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创新创业的服务平台,加强涉农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服务。

第四章 管理和绩效

第十条对认定的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市科技局下达批复文件,统一命名为“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按后补助方式给予5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三条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获得的经费补助和从市科技局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中支出,主要用于产品研发、试验示范、推广转化、实验材料购置、技术培训费用和工作站的条件改善等。

第十四条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申报和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撤销该工作站资格并责令退回财政补助经费,同时解聘申报单位的所有科技特派员。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