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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财政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财政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呼和浩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财政科技项目经费支出行为,逐步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不断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7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呼财办〔20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科技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科技项目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 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统一领导,共同组织实施。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三)客观公正原则。科技项目绩效评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

  (四) 绩效相关原则。科技项目绩效评价要按照规范程序,评价结果要清晰地反映出支出与产出绩效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四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关于科技创新发展的方针,政策;

  (三)市财政局、科技局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

  (四)市财政局、科技局制定的有关专项计划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呼和浩特市制定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及市科技局、财政局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六)科技计划合同书、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七)科技项目验收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八)科技项目的中期检查、阶段性绩效评价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科技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环境及社会可持续性影响;

  (三)科技项目对本领域技术水平的示范带动或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及影响;

  (四)科技项目经费投入与产出效益;

  (五)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项目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六)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落实情况及财务管理状况;

  (七)财务资料信息真实完整情况;

  (八)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考评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三)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五)市科技局、财政局确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第三章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与标准

  第七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科技项目绩效目标有直接关系,能够恰当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应当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互相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绩效指标评价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能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八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分为业务评价指标和财务评价指标:

  (一)业务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完成状态、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

  (二)财务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等指标。

  第九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实施中期评价和整体评价。

  第十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科技项目绩效的标尺和准绳,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经验标准等。

  (一)计划标准。是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以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和制定出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以本地区、部门、单位或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的历史数据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出的各类指标的平均历史水平。

  (四)经验标准。是由专家学者根据财政科技项目支出规律和实践经验,经过分析研究后得出的评价标准。

第四章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统一领导,共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规章制度,确定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制定科技项目绩效评价计划,共同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科技局、财政局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

第五章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评价:

  (一)自行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评价要求进行自评。向科技局报送基础材料和数据报表及《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逾期不按要求提供资料的项目,视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没有达到。

  (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评价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评价方式。

  现场评价,是指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评价专家或评价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

  非现场评价,是指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评价专家或评价机构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四)综合评价。评价专家或评价机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确保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章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应根据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予以落实,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并逐步建立科技项目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绩效优良的项目承担单位在今后的科技项目立项中作为重点给予倾斜;对绩效差劣的项目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限制申报等方式予以警示。对于绩效评价中发现的绩效严重失实、数字虚假、挪用和侵占科技计划经费等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技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对于不涉密项目的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