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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技政策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创新平台(基地) 建设科技支撑项目”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科技支撑项目的监督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科技支撑项目实施办法》(内科发〔2022〕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启动实施2023年度重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科技支撑项目的通知》(内科规字〔2022〕75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监督是指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所辖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科技支撑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和督导工作,及时发现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解决,确保项目高质量完成,达到或超过预期目标,为项目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监督工作依据权责对等、监管同步、放管结合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监督工作依据权责对等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种组织形式:

(一)配合监督检查,是指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科技支撑项目实施办法》(内科发〔2022〕48号)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是科技支撑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提出科技支撑项目的总体安排和相关要求,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加强项目监督和绩效管理”的规定,根据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求和程序开展监督。

(二)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对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科技支撑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的常规性、持续性监管,由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或建设单位牵头负责,项目承担单位配合。

(三)年度监督检查,是指对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科技支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等情况,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原则上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年度专项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数的30%。由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牵头,主管业务科室、建设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配合。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监督工作依据监管同步原则,实施管理全过程嵌入式监督。主要包括审查以下环节中的程序合规性:

(一)实施方案编制环节,主要监督方案是否具备科技厅印发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的要件,方案是否经过充分论证等;

(二)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环节,主要监督申报条件和申报时限是否符合年度申报通知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是否规范等;评审标准是否按照规定选用专家,评审决策程序是否规范;立项相关信息是否按规定公开公示,是否进行科研诚信审核等。

(三)实施执行环节,主要监督项目任务书是否按规定签署,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员是否按照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法、合规,重大事项调整是否科学合理,问题整改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结题验收环节,主要监督结题验收申请是否按期提交,是否按照规定选用专家等。结题验收与绩效评估评价合并进行。

第六条  本规定中的监督工作依据放管结合原则,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一)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书约定,主动定期向市科技局和建设单位逐级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局报送建设进展情况。

(二)落实“放管服”相关要求,以信任科研主体为前提,监督检查可以视情况采取年度报告、书面自查、实地监督、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监督、专项审计等方法实施。

  (三)市科技局或者建设单位可以视项目执行情况,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查并报送相关情况,必要时可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开展监督检查。

(四)原则上项目执行期内,同一项目年度监督检查抽查不超过1次。如该项目当年度已接受自治区监督检查或市科技局实地监督检查,应免于年度监督检查抽查。如当年度30%以上的项目的都已接受自治区监督检查或市科技局实地监督检查,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对于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逾期未验收、收到投诉举报的项目,可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七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按规定受理、登记、分类处理和有效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建立“大监督”工作机制。市科技局要加强与建设单位的协同联动,加强与自治区科技厅的对接汇报,强化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的沟通协作,构建上下联动、内外衔接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第九条  监督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以后申请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违规活动处理、科研诚信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监督所需经费在相关工作经费中予以保障。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kjj.huhhot.gov.cn/zcfg/zcjd/202301/t20230112_14684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