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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技政策
呼和浩特市“政产学研推用银”创新联合体项目工作指引(试行)

呼和浩特市“政产学研推用银”创新

联合体项目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试行)》(呼党发〔202113号)和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科技创新领域配套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投资机构、金融单位等组建“政产学研推用银”创新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形成政府部门引导推动、企业主动牵头、科研和金融机构支撑服务相结合的协同创新模式,探索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持续发展机制,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突破,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为本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重要的创新动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联合体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企业牵头,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联合开展研发活动、解决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等为目标组建的联合体,均有资格申请支持建设,鼓励联合体具备法人资格。

(二)联合体成员单位总数应不少于5家,成员单位需签定不少于三年的联合体合作协议,需确定具有在呼独立法人资格的一个联合体牵头单位(理事长单位)进行申报。

(三)联合体的组成应由理事长单位和成员单位组成,理事长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在本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影响力,能够集聚相关创新资源,理事长单位须具有在呼独立法人资格。

(四)联合体有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及建设方案,包括总体目标、建设任务、科研项目经费安排、保障措施等。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鼓励联合体成员加大对联合体的创新投入,呼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联合体项目和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对经评审支持建设的联合体,每个最高给予200万元财政经费支持。

第五条财政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联合体重大科技项目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服务、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等创新活动。

(一)重大科技项目研发。为解决“卡脖子”等重大技术难题,由联合体研究确定实施的重大技术项目研发。

(二)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联合体实施的科研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科技服务。联合体开展的技术评估、技术集成与转化,技术转移中介等专业技术服务、科技信息交流、科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服务活动。

(四)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联合体为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孵化器、成果转化基地、检测测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第六条  财政支持资金不得开支基建、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经费使用按照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立项与管理

第七条  联合体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发布指南、组织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批复立项等环节。

(一)发布指南。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引导符合条件的联合体进行申报,由联合体理事长单位牵头申报并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联合体项目的参加单位中,其成员单位不少于3家。

(二)组织推荐。联合体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牵头申报单位的注册所在地为准),各旗县区、开发区、国家高新区、和林格尔新区等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申报的联合体项目进行审核,以正式文件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形式审查。由市科技局对联合体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评审。主要对联合体科研项目的创新性、必要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合理性以及联合体建设方案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五)实地考察。市科技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联合体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六)批复立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结果,市科技局确定年度拟资助联合体项目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立项结果,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立项后,市科技局与联合体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加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次拨付资金。

第八条  市科技局参照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开展过程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执行期内,因联合体成员变动原因影响项目继续实施的,联合体牵头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研究确定终止项目,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全部财政支持经费。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从人才政策专项资金中计提不超过2%的项目管理经费,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组织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和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本指引涉及的人才政策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好资金下达和拨付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使用管理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记账、独立核算,自觉接受财政、科技等部门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要对申报或评审等各环节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引才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一经查实,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依法追缴已享受支持资金;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呼和浩特市“政产学研推用银”创新联合体项目申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