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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技政策
呼和浩特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试行)》(呼党发〔202113号)和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科技创新领域配套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围绕重点发展的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清洁能源、现代化工、新材料和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技术等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引进培育引领产业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推动相关产业迈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是指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实施的创新创业项目。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带头人应满足《呼和浩特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高级人才的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刚性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在我市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聘用协议、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等。

第五条  对用人单位刚性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产业瓶颈上取得重大突破的人才(团队)申报的项目,经评审后给予1000万元-1亿元项目资助。并对刚性引进的领军人才,可从项目资金中计提不高于200万元的绩效支出用于奖励个人。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的项目,经评审最高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并对项目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可从项目资金中计提不高于10万元的绩效支出用于奖励个人(团队)。

第七条  财政支持资金不得开支基建、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经费使用按照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立项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发布指南、组织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批复立项等环节。

(一)发布指南。市科技局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引导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进行项目申报,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

(二)组织推荐。由企业实施的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各旗县区、开发区、国家高新区、和林格尔新区等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项目进行审核,以正式文件推荐至市科技局。由事业单位实施的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市属事业单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以正式文件推荐至市科技局;市直属事业单位可直接报送。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主要对科研项目的创新性、必要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五)实地考察。市科技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六)批复立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结果,市科技局提出年度拟资助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名单,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立项结果,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立项后,市科技局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次拨付资金。

第九条  市科技局参照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开展过程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任务书的约定,进行绩效支出奖励引进人才。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内,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发生工作变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人员调整,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因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作变动原因影响项目继续实施的,市科技局研究确定终止项目,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全部财政支持经费。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人才政策专项资金中计提不超过2%的项目管理经费,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组织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和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本指引涉及的人才政策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好资金下达和拨付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使用管理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记账、独立核算,自觉接受财政、科技等部门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地区引进的人才(团队)及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或评审等各环节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引才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一经查实,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依法追缴已享受支持资金;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工作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呼和浩特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申报书.docx

原文链接:http://kjj.huhhot.gov.cn/zcfg/zcjd/202209/t20220913_13696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