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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关于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实行 “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人才局、财政金融局,和林格尔新区经济发展招商局、财政金融局,金山高新区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科技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内财科〔2023〕28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总体要求

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遵循“诚信为本、放管结合、权责相适、积极稳妥”的管理原则,对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安排的科研项目,在财政科研经费总额不变、经费支出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财政科研经费支出不设科目,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费支出的经费使用管理方式。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结题、验收及调整等相关工作按照相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包干范围

对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支持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高校院所协同创新项目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申请人提交申报书和任务书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项目组成员贡献程度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不得超过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者之和扣除设备购置费用的3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不得超过60%。绩效支出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除上述情况外,其它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三、负面清单

1.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3.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的行为

4.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行为。

5.编报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事项,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课题)经费的行为。

6.全部用于或全部调剂用于购买仪器设备支出的行为。

7.列支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基建、偿还债务等与本项目(课题)活动无关的支出和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支出的行为。

四、监督管理

(一)实行诚信承诺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诚信要求,承诺经费支出全部用于项目相关研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承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等管理。

(二)强化经费使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经费使用“包干制+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健全与科研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使用、内部报销、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财务审查等配套管理制度。对经费使用进行动态监管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适时抽查。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管理项目经费以及存在截留、挪用和虚假套取项目经费等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信用主体涉及“负面清单”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视情节轻重进行失信行为评价,并在参与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限制。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