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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
致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个人)的告知书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个人):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教发〔2021〕16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内教发〔2022〕3号)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双减”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如你机构(个人)有意愿继续从事科技类培训工作,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尽快向所在地旗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取得办学核准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将所收学费纳入资金监管。

二、如你机构(个人)无意愿继续从事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工作,请尽快终止培训经营行为,停止所有培训活动,并做好现有学员的退费、消课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相关要求,妥善处理相关事宜。2023年6月30日以后,未经许可擅自营业的,呼和浩特市双减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将予以依法处置。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