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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启动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启动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工作的通知

驻呼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高新区、和林格尔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着力强化创新源头供给,健全促进企业创新服务保障体系,引导科研人员精准服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内科发高字〔2021〕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启动开展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通知》,市科技局决定启动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1.建设主体为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划内注册,能够提供科研开发、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各类独立法人机构。

2.具有稳定的技术人员队伍、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和整合资源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3.能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为企业科技特派员提供专门的办公场地,必要的科研条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服务配套措施。

4.有为企业服务的经验,从事相关服务不少于2年。

(二)企业科技特派员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要求。

2.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

3.了解掌握各类相关政策,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和成果应用推广、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责任心。

4.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企业创新有浓厚兴趣,能够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

5.依托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开展工作,每年在派驻企业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

6.非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单位的,应与本人所在单位和备案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单位协商明确生活补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等事项。

7.每名企业科技特派员只限服务于1个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二、备案程序

(一)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1.驻呼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填报《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申请书》后,直接报送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符合条件的其它独立法人机构单位填报《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申请书》后,经所在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报送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材料报送截止日期:2021年11月30日。

2.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根据申报情况,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择优予以备案。

(二)企业科技特派员

企业科技特派员由申请备案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提出推荐人员名单(填报申报书中“五、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负责人及拟入站企业科技特派员情况”),待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后,予以聘任。

三、有关要求

1.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申请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2.驻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要积极为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创造条件,围绕企业科技特派员与企业合作方向,推动本单位的人才、成果、平台等优势创新资源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3.自治区科技厅、市科技局将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择优对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后补助。企业科技特派员的服务补贴由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自治区科技厅、市科技局将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优先纳入创新券补贴范围,补贴服务企业。具体保障措施等见《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云利俊   15754815131

李琳娜   16647158707

纸质申报材料受理地点:赛罕区晨光街2号呼和浩特科创中心3楼。

附件:《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申请书》.docx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