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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选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试行)》(呼党发〔2021〕13号)和《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科技创新领域配套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激发科技创新创业活力,重点围绕呼和浩特市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面向在呼企业开展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选工作,选拔具有领头雁作用的领军人才和团队,营造充满活力的创新创新生态。

第二章  评选资格和条件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政治过硬。

(二)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须在45周岁以下(含45岁),具备相应的学识、专业技术级别等。

(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包括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创业人才,科技创新人才近三年应取得一定的科技创新成果,其技术创新成果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科技创业人才应为所创办企业中自然人股东,其创业有良好的成效。

(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所在企业须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纳税、统计地均在呼,近两年年均实际缴纳税收在50万元以上,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原则上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申报条件:团队应包括1名团队带头人和至少3名团队核心成员,团队带头人应符合上述第三条条件,团队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团队应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研发团队,且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在技术、应用、工程化等各环节具有关联性,具备实现企业创新目标的技术能力,创新创业的业绩主要由团队集体形成。

第五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选一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或一个科技创新创业团队。

第六条  已入选国家级、省部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国家部委)人才计划的人才,不再参与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评选。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获选的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个人,每人奖励10万元,对获选的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奖励20万元。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奖励资金为后补助奖励经费,不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验收,由人才(团队)所在企业用于人员激励、团队建设、科研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财政支持资金不得开支基建、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

第四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每年评选一次,长年申报,定期评选,评选结果五年有效。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选程序包括发布通知、组织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批准公示、颁发证书和资金等环节。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向社会发布评选的申报通知,引导人才(团队)及所在企业进行申报,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

(二)组织推荐。采取个人自愿申报,由人才(团队)所在企业统一推荐申报,各旗县区、开发区、国家高新区、和林格尔新区等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企业申报的人才(团队)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以正式文件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人才(团队)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入选评审,主要对申报评选的人才(团队)实施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经营业绩以及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形成建议入选名单。

(五)实地考察。市科技局对专家建议入选名单内的人才(团队)及所在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六)批准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结果,确定年度拟奖励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获选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获选结果,由市科技局下达人才(团队)公布文件。

(七)颁发证书和奖金。由市科技局向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颁发荣誉证书;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下达奖励资金。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参照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从人才政策专项资金中计提不超过2%的管理经费,负责组织申报、受理、评选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建立呼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库,建设评选网上申报和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本指引涉及的人才政策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好资金下达和拨付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所在企业应建立人才(团队)绩效评价奖励制度,发挥好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示范和领军作用,积极培养青年后备人才,鼓励参加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发挥参谋智囊作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各地区参加评选的人才(团队)及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或评审等各环节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通过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人才奖励政策,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一经查实,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依法追缴已享受奖励资金,撤销其获选资格,并取消其今后申请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