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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项目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试行)》(呼党发〔202113 号)和《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科技创新领域配套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指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与呼和浩特市合作共建的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第三条研究院的设立宗旨是面向我市传统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聚集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资源和科技人才进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攻关;遴选和评估适合在呼落地的产业化项目进行中试,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在呼转化和产业化;与企业联合共建技术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推动高端人才研发团队携带技术和项目在呼创办新企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本工作指引支持的研究院,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院须具有在呼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纳税、统计地均在呼。

(二)研究院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及建设方案,包括总体目标、重点建设任务、科研项目经费安排、保障措施等。

(三)研究院要有与我市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人员及创新团队按计划到位,派驻来呼研发人员原则上不少于研究院总人数的1/4,且8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四)合作期内(一般为3年)至少有15项科研成果转移到我市实现产业化或与我市企业合作实现产业化,至少为我市培育10家科技型企业。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五条  研究院研发办公场地与合作期科研项目经费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对与我市签订合作共建协议的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合作期内免费提供研发场地和企业办公场地,每年最高给予2000万元科研项目扶持经费。

第六条  研究院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研究院合作共建的重点建设方向和内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编制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技术服务等创新活动,可按实际进度分批次申请研究院项目资金。

第七条  财政支持资金不得开支基建、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经费使用按照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立项与管理

第八条 研究院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发布指南、组织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批复立项等环节。

(一)发布指南。市科技局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引导符合条件的研究院进行申报,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

(二)组织推荐。研究院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各旗县区、开发区、国家高新区、和林格尔新区等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申报的研究院项目进行审核,以正式文件推荐至市科技局。市属事业单位可直报市科技局。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研究院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评审,主要对研究院科研项目的创新性、必要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合理性以及研究院建设方案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五)实地考察。市科技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研究院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六)批复立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结果,市科技局确定年度拟资助研究院项目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立项结果,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立项后,市科技局与研究院签订项目任务书,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次拨付资金。

第九条市科技局参照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开展过程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从人才政策专项资金中计提不超过2%的项目管理经费,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组织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和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本指引涉及的人才政策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好资金下达和拨付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研究院要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使用管理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记账、独立核算,自觉接受财政、科技等部门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研究院要对申报或评审等各环节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引才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一经查实,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依法追缴已享受支持资金;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