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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呼科字〔2017〕17号                               签发人:张振民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我局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合法性审查程序,现将《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日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56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包括规范性文件、以市科技局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建议)类文件、市科技局以市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建议)类文件、市科技局提请市政府决策类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

  第三条 市科技局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向其他机关的行文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市科技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市科技局职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行政文件。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等工作,并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和废止提出建议;政策法规与科技合作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机构编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设定超越市科技局职能范围的事项;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合理性进行调研论证。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布草案、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向社会公布草案应当通过市科技局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5日。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在报请局务会审议前,起草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须提供原件、复印件或官网下载版截图,并将引用的条文重点标注)、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规范性文件解读等相关材料(Word版和PDF版),送政策法规和科技合作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如规范性文件需要自发布之日起不足30日即施行的,起草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根据政策法规与科技合作科审查意见,起草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规范文件应当提交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将行文稿(负责人签字纸质版和Word版)、会议纪要(PDF版)送政策法规与科技合作科。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与科技合作科负责起草申请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的函及制定说明,按要求汇总制定依据、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会议纪要、合法性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形成一整套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材料,经市科技局公文办理程序签发后,通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完成电子版报备,同时将纸质版报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根据审查意见分别处理:

  1.准予登记编号,但对立法技术规范提出意见的,由政策法规与科技合作科进行修改,经分管领导和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市科技局公文办理程序正式发文。

  2.准予登记编号,但对具体内容和依据提出补正、修改意见的,由起草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进行补正、修改,经分管领导和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政策法规与科技合作科,按市科技局公文办理程序正式发文。

  3.不准予登记编号的,由政策法规与科技合作科将成套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材料退回起草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与科技合作科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按要求汇总形成一整套规范性文件事后备案材料,经市科技局公文办理程序签发后,通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完成电子版报备,同时将纸质版报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三章 请示建议类和决策类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请示建议类文件是指以市科技局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建议)类文件、市科技局以市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建议)类文件;决策类文件是指市科技局提请市政府决策类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请示建议类和决策类文件管理工作;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请示建议类和决策类文件的起草等工作;政策法规与科技合作科负责请示建议类和决策类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起草请示建议类和决策类文件,在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签发之前,经局办公室签批,由政策法规与科技合作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提交请示建议类和决策类文件合法性审查时,应同时附上起草说明(负责人签字纸质版和Word版)、制定依据(须提供原件、复印件或官网下载版截图,并将引用的条文重点标注)。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与科技合作科依据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请示建议类文件出具合法性审查说明、对决策类文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报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由办公室依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要求,按市科技局公文办理程序正式发文上报。

  附件:1.起草说明(范文)

     2.规范性、决策类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范文)

     3.请示建议类文件合法性审查说明(范文)

附件1

起草说明(范文

关于《×××××××××》的起草说明

政策法规与科技合作科:

  现就起草的《××××××××》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该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该文件制定的目的、必要行和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二、文件的主要依据及涉法内容

  【此项适用于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依据《××××××》、《××××××》和《××××××》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有:文件中关于行政奖励的规定是依据《××××××》的第××条第××款第××项“条款具体内容”的规定制定,具体如下:××××××。

  【此项适用于请示建议类和决策类文件】该请示(报告)的内容按照《××××××(法、条例、办法、意见、通知等)》的第××条第××款第××项“条款具体内容”的规定制定,具体如下:××××××。按照《××××××(法、条例、办法)》的第××条第××款第××项“条款具体内容”的规定,此事项应当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类会议研究审议决定)。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依据的,要对事项出台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说明,如国家已经有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在酝酿中,或者改革先行先试等特殊情况要加以说明。

  三、文件制定程序

  该文件于××年××月××日开始由××起草,并对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了调研论证,××年××月××日以(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或者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是简化制定程序的情况,应当说明理由:因为××××××,该文件需要即时制定,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文件制定程序简化)。

  附件:××××××(法、条例、办法、意见、通知等制定依据)

                                      年  月  日

                     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签字

※ 使用说明:

  1.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在规范性文件、请示建议类和决策类文件报请审议前,应当将文件的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等相关材料送政策法规与科技合作科进行合法性审查,该文本用于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草拟起草说明、准备相关材料。

  2.文件制定依据的具体文本附后,法律、法规、意见、通知须提供原件、复印件或官网下载版,应当将引用的条文重点标注。


附件2

规范性、决策类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范文)

政策法规与科技合作科

对《××××××》(送审稿)的

合法性审查意见

局办公室:

  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起草的《××××××》(送审稿),已经我科审查,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合法性审查意见

  对该文件的制定主体、依据、权限、内容、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进行审查,同时对该文件是否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以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不予制定、暂缓出台、补正程序、修改部分内容等明确具体的建议。

  二、后续的法定程序

  《××××××》(送审稿)属于规范性文件(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类会议研究审议决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市科技局会议集体审议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科技局(或者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发布,在市政府网站/市科技局网站上公布,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报请备案。


                               政策法规与科技合作科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按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提请市政府决策类会议研究审议的重要文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该文书用于政策法规与科技合作科审查后,向局办公室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




附件3

请示建议类文件合法性审查说明(范文)

政策法规与科技合作科

关于《××××××的请示(报告)》的

合法性审查说明

局办公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一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56号)要求,我科对《××××××的请示(有建议内容的报告)》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审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内容合法)请示(报告)的内容是按照《××××××(法、条例、办法、意见、通知等)》的第××条第××款第××项“条款具体内容”的规定制定,具体如下:××××××。

  二、(程序合法)按照《××××××(法、条例、办法)》第××条第××款第××项“条款具体内容”的规定,应当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

  综上,请示(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抵触情形,可以行文上报。

  附件:××××××(法、条例、办法、意见、通知等制定依据)


政策法规与科技合作科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按规定,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建议类文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该文书用于政策法规与科技合作科审查后,向局办公室提交合法性审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