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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呼科字〔2015〕19号              签发人:张振民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

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项

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4月28日


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完善农村基层科技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根据《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国科发农〔2009〕242号)、《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内科发政字〔2010〕30号)、《呼和浩特市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创业行动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12〕101号)和《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科技特派员和大学生志愿服务“三农”工作的通知》(呼党办通〔2014〕2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按一定程序和标准认定的农村科技特派员,包括个人和法人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工作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围绕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以机制创新为动力、政策引导为保障,促进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等科技要素向农村聚集,引导并培育壮大农村创新创业主体,加速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促进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特派员和大学生志愿者服务“三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和相关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市科技局成立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团,具体负责工作实施、人员选聘、任务分配、考核检查等管理服务工作。旗县区成立相应的科技特派员工作分团,制定、落实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具体负责申报技术需求、科技特派员人选推荐、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选派和聘任

  第四条 选派原则。 

  (一)按需选派 围绕全市农村五项重点工作,通过实际需求征集,重点面向设施农业、牧场、新农村建设等方面选派科技特派员。

  (二)双向选择 以科技特派员需求方和自愿参与的科技特派员双方自愿协商,经推荐、评审确定科技特派员人选和服务区域。

  (三)保证质量 主要选派有较高政治素质、科技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具有专业特长、专业技能或管理经营经验,能够转化应用农牧业科技成果,辐射带动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有关人员或法人组织。

  (四)创业优先 以领办、创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形式开展农村科技创业活动的人员或法人组织可以优先选聘为科技特派员。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的来源。高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科技人员;具有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的退休农业科技人员;当地或外地引进的具有农牧业生产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特长的人员;对区域农牧业生产、管理、服务及产品销售活动联系密切、影响较大的涉农企业、种养殖大户、涉农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是对优势特色产业、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农业产业化示范村、农产品生产基地、科技示范园区(基地)、辐射带动作用较强的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类中介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畜产品流通组织和农民急需科技的乡(镇)、村等进行技术服务或科技创业和服务活动。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形式、时间和任务。

  (一) 服务形式

  技术服务型。科技特派员通过现场指导、专业培训、编发资料、电话与视频资讯服务等形式为服务区域提供技术服务。

  科技创业型。科技特派员采取领办、创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形式,开展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活动。

  (二)服务时间 科技特派员可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掌握服务的方式和在基层服务的时间。全年在基层服务的时间不得少于240天。

  (三)工作任务 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为服务区域积极引进和推广适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先进实用技术和科研成果,培育特色产业;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养一批农民技术员和农民经纪人,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发挥积极推动作用;科技特派员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日志,每半年报送一次工作小结,年终报送工作总结;科技特派员每季度向旗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分团汇报本季度的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的聘任和解聘。由各旗县区申报技术需求并推荐科技特派员人选,经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市有关部门组织评审,批准后颁发聘书,并签订科技特派员聘用协议书,聘期一般为一年。聘任期满后,对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的科技特派员可优先聘为下一批科技特派员。在聘期内如因科技特派员个人或服务单位的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者,由旗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分团提出解聘申请,经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团核准后予以解聘。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工作考核分市级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和旗县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年度考核。

  第十条 考核内容。

  依据《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聘用协议书》中的工作任务、目标,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考核;旗县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工作成效、宣传调研等。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对科技特派员的年度考核,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团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对科技特派员服务情况、履行职能等方面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对旗县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团牵头组织实施。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进行评价打分。

  第十二条 考核奖惩。

  (一)对旗县区的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全市旗县区科技工作考核指标。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旗县区在全市进行表彰,并可优先安排科技特派员计划。

  (二)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在全市进行表彰;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在实际服务工作中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对象不满意、难以胜任工作的科技特派员,可采取约谈、停发补助、解聘的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交流。全市每年组织召开1-2次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总结典型经验,研究部署工作。各旗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分团要定期组织本区域内科技特派员,通过座谈会、现场观摩学习等形式,了解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每年度安排活动2次以上。

  第十四条 工作宣传。旗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分团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加大对科技特派员成功经验的宣传报道,提高科技特派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并定期向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团报送宣传和工作交流信息。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和服务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激励措施。

  (一)对聘用的科技特派员,根据其承担并完成的工作任务指标的情况,发放一定的专项服务补贴,同时根据奖优罚劣的激励制度,经过考核和基层推荐,对优秀科技特派员给予表彰奖励。

  (二)在同等条件下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科技特派员以项目主持人、法人名义申报的创业类项目,或以服务单位项目主要参与人名义申报的应用与研发项目等优先予以支持,取得的优秀科技成果优先予以奖励。

  (三)优先支持、推荐申报与科技特派员合作紧密、成效突出的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创建国家、自治区及呼市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培训基地和创业链等相关科技项目。

  (四)旗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纳入全市旗县区科技工作考核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激励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经费保障。设立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特派员专项服务补贴,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的技术服务补助以及相关的工作交流、培训、考核表彰等。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科技特派员专项服务补贴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专项审计。如出现私自挪用等问题,将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旗县区科技特派员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具体落实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9日施行,有效期两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5-02号,《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呼科办字〔2013〕22号)同时废止。

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补贴经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补贴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科技特派员和大学生志愿服务“三农”工作的通知》(呼党办通〔2014〕20号)的有关精神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补贴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科技特派员专项补贴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科技政策,遵守国家相关财务制度。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补贴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合理安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补贴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个人,补贴发放实行合同制考核管理,依照《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聘用协议有关规定和要求,经过工作考核,根据科技特派员个人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和绩效情况发放相关补贴。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补贴每人每年平均7万元,专项补贴分为工作补贴和工作保障补贴。

  (一)科技特派员工作补贴

  科技特派员工作补贴分为工作基础补贴和工作绩效补贴。

  1.科技特派员工作基础补贴

  科技特派员工作基础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凡在服务点或区域正常开展相关服务,且月驻点服务时间不少于20天的科技特派员,按季度发放。月驻点服务时间未达到20天的科技特派员,视具体情况扣发。

  2.科技特派员工作绩效补贴

  科技特派员工作绩效补贴分为当月绩效补贴和年度绩效补贴两部分。

  (1)当月绩效补贴为每人每月2000元,凡在服务点或区域正常开展相关服务,且能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指标的科技特派员,按季度发放。未能完成的相应工作任务指标的科技特派员,视具体情况扣发。

  (2)年度绩效补贴为每人每年7000元,于年底全额发放。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科技特派员年度绩效补贴全额扣除。

  (二)科技特派员工作保障补贴

  科技特派员工作保障补贴包括科技特派员体检、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技术培训、手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通讯费等费用。工作保障补贴经费不超过专项补贴总经费的5%,每人每年最高3000元,具体根据科技特派员个人保障实际支出使用。

  以上扣发的工作基础补贴、当月绩效补贴、年度绩效补贴等经费,将主要用于对“优秀”科技特派员的表彰奖励,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为2万元。

  第六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的科技特派员,立即予以解聘,并向其追回违规所得补贴,2年内不得再次聘任。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补贴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补贴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9日施行,有效期两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