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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厅市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厅市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呼政字[2015]174号

驻呼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呼和浩特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直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分别签署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合作协议》议定内容,经三方会商,现将《厅市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厅市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合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厅市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合作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和《厅市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合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等4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5年6月15日


厅市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厅市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学研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产业化为目标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提升呼和浩特市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合作协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合作协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内政字﹝2005﹞9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学研专项资金,是指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呼市政府)三方出资,专项用于支持呼和浩特企业与驻呼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的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建立科技资源配置的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

  (一)建立产学研专项资金使用决策机制。成立厅市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合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产学研领导小组),产学研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产学研办)设在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产学研专项资金采取专家评审与会议决策相结合的立项评审机制。

  (二)产学研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府引导、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由呼市政府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教育厅和科技厅按一定比例配套。呼市政府安排的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参与合作项目的呼和浩特企业,教育厅安排的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参与合作项目的高等院校,科技厅安排的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参与合作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支持方向、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围绕教育厅、科技厅和呼市政府分别签署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厅市合作协议)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重点支持由高校、科研院所与呼和浩特企业合作开展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关键技术难题攻关、国际和省际间的产学研合作、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团队培养以及标准制定等项目。

  (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驻呼高校、科研院所与呼和浩特企业联合建设各级、各类研发机构、行业技术创新平台、科研基础条件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驻呼高校、科研院所在呼和浩特市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科技孵化器等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二)关键技术难题攻关。重点支持拥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具有研发团队、具备研发能力的呼和浩特企业与驻呼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呼和浩特市的优势特色产业、社会公共科技事业集成各方优势资源和力量,开展关键技术难题攻关,力争获得突破和创新,取得重大成果。

  (三)国际、省际间的产学研合作。

  (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具备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基础条件的呼和浩特企业引进和接纳驻呼高校、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进行中试放大、示范和推广;支持驻呼高校、科研院所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科技人才和团队落户呼和浩特创办企业并进行成果转化。

  (五)人才和团队培养。围绕呼和浩特市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形成良好的人才和团队培养互动机制,支持驻呼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开展与呼和浩特企业的科技合作,把企业作为人才、团队的培养和实践基地;同时,鼓励驻呼高校、科研院所和呼和浩特企业利用各自优势,共同组建创新团队、培养科技领军人才。

  (六)标准制定。支持驻呼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和帮助呼和浩特企业制定标准。

  (七)产学研领导小组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呼市政府、教育厅、科技厅科技经费补助的支持方式。

  科技经费补助分为前补助和后补助方式。前补助是指立项后核定预算,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式,适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项目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答辩评审或验收,给予相应补助的支持方式,适用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目标的项目。

  第七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比例和标准。

  前补助项目可分年度予以支持,根据项目确定补助额度。科技厅每年利用自治区各类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驻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呼和浩特市进行产学研合作。教育厅每年面向高校的科研经费,重点支持呼市政府和教育厅产学研合作项目。

  后补助项目一般采取一次性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项目根据参与合作项目的单位级别、属性分别列入教育厅科研计划、科技厅科技计划和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

  产学研办草拟下一年度的产学研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经产学研领导小组研究审定,与呼和浩特市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一同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项目申报按照呼和浩特市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进行。

  第九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项目采取网上申报、专家网评、会议答辩等方式进行项目初评,报产学研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申报单位要求:

  (一)呼和浩特企业与驻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项目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实施地在呼和浩特市;

  (二)企业必须是在呼和浩特市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三)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已签订明确的产学研科技合作协议;

  (四)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好的信贷条件,自筹配套资金不少于1:1。

  第十一条 产学研办建立产学研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产学研办根据产学研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计划,批复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由项目经费拨付单位分别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对产学研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在项目执行期间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使项目总预算、年度预算和项目支出费用预算发生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产学研办提出申请,报产学研领导小组核准。

  第十四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的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决算报告制度。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提供产学研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按照项目申报程序上报产学研办,汇总后上报产学研领导小组,必要时组织人员进行重点核查。

  (二)项目完成后,产学研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合同书及其相关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三)未完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中止,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产学研领导小组审批,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等变价收入)按有关规定收回。

  (四)产学研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对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用于补偿组织开展相关研发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五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七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到外地参观考察调研等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以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支,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对使用本单位现有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产学研办受产学研领导小组委托,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产学研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产学研办要建立产学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评价制度,实行信用评价、中期评价、绩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价。考评结果及时上报产学研领导小组,作为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要按照规定的支持方向和范围,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产学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厅市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合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侯 元  自治区教育厅厅长

      李秉荣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厅长

  副组长:王恒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倪培霖  自治区教育厅副巡视员

      云 涛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副巡视员

  成 员:张振民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何  燕  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处处长

      何秀萍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合作处处长


厅市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合作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推进呼和浩特市与驻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合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二、制定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合作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协调解决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核确定当年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合作资金项目指南,确定项目投入资金及方式,明确项目、组织项目验收;

  四、其他有关呼和浩特市与驻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合作中的重大事项。

  厅市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合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产学研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会议决策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上一年度合作情况汇报,研究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合作有关事宜。产学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厅市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合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系产学研领导小组各成员,调查研究呼和浩特市与驻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合作情况;

  二、负责向产学研领导小组报告呼和浩特市与驻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提交产学研领导小组决策;

  三、负责起草推进呼和浩特市与驻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措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讨论稿,提交产学研领导小组决策;

  四、负责起草当年厅市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讨论稿,提交产学研领导小组决策;受产学研领导小组委托,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项目验收等管理、监督工作;

  五、承担产学研领导小组委托、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