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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科技储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呼和浩特市科技储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科技项目形成机制,促进科技项目与产业发展的有效衔接,提高科技项目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展性和准确性,建立科技储备项目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储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内科发【2015】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项目反映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是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科研立项的依据和来源。

  第三条 储备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科技项目储备库是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遵循“公开征集、客观评估、动态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储备项目须符合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包括重大专项、应用研发、厅市产学研协同创新、知识产权等各类项目。

  第五条 储备项目须符合以下标准:

  1.重大专项类项目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完成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高新技术重大产业化工程建设,实现项目核心技术突破,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2.应用研发类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突出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研究成果须达到区内领先水平。

  3.厅市产学研协同创新类项目要注重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注重集成创新资源和开展联合攻关,突出企业的主导地位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支撑作用,研究成果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知识产权类项目通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品牌培育等各项工作,不断优化创新环境,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每年定期征集储备项目。

  第七条 呼和浩特市各相关委办局、旗县区科技局、开发区等作为储备项目推荐主体,负责相关领域和地区储备项目的初审和推荐。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呼和浩特市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第九条 储备项目申报须在线填写申报书。申报书包括项目研究的重要性、国内外进展情况、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期目标、经费概算、研发周期等。

  第十条 申报流程: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线注册用户和密码,申报和填写储备项目申报书,提交成功后,在线打印项目申报书一式5份,加盖推荐单位和法人公章,统一报送呼和浩特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申报的储备项目属于重复性研究或在研项目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呼和浩特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确定进入储备库的项目,形成呼和浩特市科技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实用性分析,由各业务科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呼和浩特市创新驱动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地方、行业发展及技术路线图对科技的重大需求,是否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研究内容是否重复等,并提出初筛入库项目建议。

  第十四条 呼和浩特市科技局统一组织对初筛入库项目建议进行先进性、可行性分析,重点针对项目是否解决呼和浩特市当前急需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问题,研究内容的新颖性、研究路线的可行性、预期目标是否明确、经费概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确定入库项目。

  第十五条 呼和浩特市科技局根据入库项目的可行性、实用性和先进性评估情况、行业领域分布、攻关重点以及年度科技资源配置要求,编制年度项目征集指南。

  第十六条 呼和浩特市科技局负责项目储备库的建设与运行,项目储备库纳入到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根据每年项目入库和出库情况,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七条 入库项目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储备项目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取消立项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储备项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