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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呼科字〔2017〕12 号                               签发人:张振民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促进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园区在我市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美丽乡村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特制定《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31日

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16中央1号文件)有关精神,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促进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简称园区)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园区在我市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美丽乡村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农民受益”的原则,培育各具特色的、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集聚区。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将园区建设成为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转化示范基地、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孵化基地、科技特派员农村创业基地、新型农民培训基地和发展现代农业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综合服务基地。

  第三条 园区建设要以市场为导向,以突出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目标,促进一二三产业高度融合,以高新技术提升传统农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和信息化同步建设发展,为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工作,并对园区建设进行宏观指导。

  第五条  成立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专家组,负责园区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参与园区论证、评审、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园区的申报、实施、监督和总结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园区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建设和协调推进工作。

  第八条  园区认定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土地使用相关政策;

  (二)已纳入旗县区科技发展计划,要求相对集中成片,有一定的规模和明确的地理界线,已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

  (三)主导产业明确,地方经济特色鲜明,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辐射作用,能促进当地农业产业升级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四)已建立健全的园区管理机构,建立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的协调管理机制;

  (五)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与推广体系,有良好的科技信息化条件和健全的科技服务体系,较强的科技投入力度;

  (六)具有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条件,能为科研机构、涉农企业、科技特派员、大学毕业生、中小微企业等到园区创业提供必要的试验示范、生产和加工基地;

  (七)要有较强研发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单位;

  (八)要有较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指标要明显高于周边地区,人均收入高于所在旗县区的平均水平。

  (九)种植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认定条件

  核心区、示范区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有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引进、试验、集成、示范、展示基地,良种覆盖率达95%以上;

  优势主导产品达到绿色农产品标准,并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认证,拥有产品注册商标;

  辐射规模1万亩以上,年培训农民2000人(次)以上,带动农民人均增收10%以上。

  (十)养殖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认定条件

  核心区、示范区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园区产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无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情,示范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技术,实现无公害饲养、标准化生产;

  能够提供技术培训,年培训农民1000人次以上,带动农民人均增收10%以上。

  (十一)休闲观光农业园区认定条件

  园区要有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等现代农业为代表的产业基础,按照标准化、规模化、企业化的发展模式进行规划,年产值500万元以上,年接待3万人以上;

  以农业为基本依托,通过体制创新,集约化配置资本、技术和资源要素,使园区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销售、餐饮、休闲以及其他服务业有机地整合在一起,一二三产业之间紧密相连、协同发展,实现农业产业链延伸、产业范围扩展,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50%以上。

  第九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园区建设单位向所在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筛选审定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见附件);

  (二)相关配套材料:

  1.园区管理办法复印件;

  2.园区企业基本情况简表;

  3.园区产学研合作协议复印件;

  4.园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科技成果证明复印件;

  6.其他与园区申请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园区进行论证、评审和实地考查。通过专家组论证评审的园区,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发文授予“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称号,并正式挂牌。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园区,优先推荐申报内蒙古自治区级园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优先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导产业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技术辐射与推广和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服务等给与稳定的项目支持。

  第十四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在11月30日前由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本年度园区工作总结报告等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农村科技科,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效益情况、经验与问题和下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五条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采取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每两年考核一次,不合格者延期一年整改,若仍不合格,取消资格。

  第十六条 对考核达标的园区,继续保留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资格并加大园区发展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在申请农业科技园区认定过程中,申请单位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2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7-04号。

附件

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

园区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编制

填写说明

一、按要求准确、如实填报。

二、本申报书中各项目内容不受字数限制,可加附页

三、本申报书按A4纸打印。

申报书一式5份。

园区名称


园区建设


园区建设单位


园区建设时间


园区管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园区网址

http://

园区负责人


职称/职务


E-mail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称/职务


E-mail


联系电话


一、园区概况(包括主导产业及产业结构,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区情况)

二、建设现状与工作基础包括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平台建设、金融服务、信息化建设、政策环境情况,引进、推广植物新品种、畜禽水产新品系以及引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施情况,土地产出率、企业培育、品牌建设情况,通过创新活动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三、建设内容、总体目标与进度安排

  •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五、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与效益分析

六、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七、技术依托单位基本情况

八、申报单位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旗县区科技局推荐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十、呼和浩特市科技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7年3月31 日印发